Photo by Marimoon

 

最近有兩個關於唱片圈的新聞事件讓人覺得有趣,其實是很嚴肅的議題但是似乎也可以比較柔軟來面對,畢竟在這場業界寒冬中,刀光劍影勢必兩敗俱傷,也讓人厭煩,一個就是所謂《公開播放》、一個則是關於《海角七號電影原聲帶》曲目的爭議。

 

這個新聞事件嚴重衝擊了一般消費行為,長久以來,我們生活環境充斥著電視畫面以及音樂,台灣的電視台與唱片公司大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因為他們有時候就得靠街頭市井傳播來提高知名度,不用授權金或同意書,而消費者不知不覺也被這些默許的公播餵養著。其實,簾幕後面確實有著一套關於《著作權》的法律存在,只是不對付公堂時,不會被提出來認識,尤其在方便取得盜版的台灣,尊重智慧財產權好像也只是口號,如今相關單位在這個百業蕭條不景氣的節骨眼上要小試牛刀的時候,當然會動輒得咎,因為已經相當違背了普世價值與生活習慣,難怪會被灌上聽音樂也死要錢的罪名。

 

 
自己身在這個圈子有點小感觸,我的體驗是台灣的唱片公司一般對此都比較有彈性,如果沒有具體的交易商業行為,應該都不予追究,畢竟唱片太難賣,如果在公共空間能聽到自己歌手的主打歌,那應該是件快樂的事情,然而,對於寫這首歌的作曲、作詞者來說,有些是寬容的配合,有些則是任憑市場機制早已麻痺。不過,對於這位大聲喊冤的司機大哥來說,我只能說他可能比較倒楣,因為他被提告的新聞讓大家又再度像被針刺一樣,突然警覺或見識到還有這樣難以理解的《公開播放》的法律限制必須遵守,其實如果只是讓大家對這項觀念與知識建立的更生活化,我倒覺得這個新聞事件似乎欠缺了“善意的宣導與溝通”這個步驟,就直接拿老百姓開刀,這些官員是還是根深蒂固的以為跟人民荷包有關的處罰,消費者才會比較容易學乖?或者更藉此與播放媒體施壓達成付費金額的共識,我想還不如認真去抓盜版才是最能尊重智慧財產權、彰顯法律的有效手段呢!

不少網友也到相關網站抨擊,而相關單位也在網站上條文說明:智財局官網(http://www.tipo.gov.tw/ch/index.aspx),先點選上方的【著作權】欄,再進入左方的【著作權書房】【宣導說資料】,到編號【64】,才能看到,幾個重點如下:

 

一、在門市、店面播放CD,供顧客觀賞聆聽,因屬「公開演出」,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,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。

 

二、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,若若僅打開開關,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,再擴大播送的效果,不必取得授權;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,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,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,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,藉由廣播的擴大機、喇叭等設備,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,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,須取得授權。

 

四、未取得授權的話,一旦權利人追究,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。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,雖同時利用到詞、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,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,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。

嗯~不知道是否只要在網路上公告一下,大家就可以真正了解呢?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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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unayuan58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